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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師離婚糾紛案例-成功駁回對方第二次離婚訴訟請求

來源:原創(chuàng)   作者:曹曉靜  時間:2016-08-30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豐民初字第26528號

原告魏某,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柳輝,北京市中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曹曉靜,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魏某與被告高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柳輝,被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曉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某訴稱:我們于1990年2月相識并開始交往,于1993年后開始同居;當年6月對方懷孕,同年8月1日,我們在老家河北省某某鎮(zhèn)舉辦了婚禮,但未到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楹箅p方感情尚可,于1994年3月29日生于一子魏某某,目前居住在某某部隊的軍產房中,購置邁騰汽車一輛,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無其他存款亦無共同債務。因近年來夫妻感情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維持,我曾于2014年起訴離婚,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豐民初字第00697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我的訴訟請求。上述判決至今,我們處于分居狀態(tài),無法溝通,無和好可能。鑒于雙方同居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時雙方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應屬于事實婚姻。故根據《婚姻法》、《民事訴訟法》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決我們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費由對方負擔。

被告高某辯稱:雙方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此外對方陳述部分與事實不符,我們于1993年6月在老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現請求依法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魏某與高某系同學,自行相識并自由戀愛,于1993年8月18日登記結婚,于1994年3月29日生于一子魏某某,現已成年,雙方均系初婚。雙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瑣事偶有爭吵。2015年12月,魏某第二次訴至法院請求離婚。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結婚證、戶口簿、判決蘇、查詢結果、病例手冊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魏某與高某系同學,自由戀愛并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現已成年。雙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瑣事偶有爭吵。庭審中,魏某堅持要求離婚,并稱第一次離婚訴訟后,雙方雖進行了溝通,但仍無和好可能,高某不同意離婚,并希望給雙方以及孩子一次機會。雙方結婚二十多年,都應珍惜建立起來的夫妻感情,充分尊重和考慮對方的意見,加強溝通、真誠交流、相互信任、相互關心,共同克服和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共同維護和諧美好的家庭。綜合本案案情和現有證據,魏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其他離婚情形,故本院對魏某要求與高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魏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五十元元,由魏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魏洪杰

                                     人民陪審員  侯佩秋

                                     人民陪審員  桂華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李書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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