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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師離婚案例-離婚中涉及到的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來源:amazonparfumes.com   作者:曹曉靜  時間:2016-05-19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三中民終字第0827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曉靜,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學堂,北京市易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X離婚糾紛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0520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李X委托代理人曹曉靜,被上訴人馬X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學堂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3年4月,馬X訴至原審法院稱:馬X與李X系高中同學,與2010年1月確立戀愛關系,于2010年5月10日登記結婚,于2011年8月25日生一子李XX1。雙方婚后經常吵架,關系一直不和,李X經常借口生意應酬不回家,并承認與多名女性保持性關系。2012年9月底開始,李X對馬X實施家庭暴力,經常因為家庭瑣事毆打馬X。2013年3月20日,李X再次對馬X大打出手,后經報警才平息。2013年3月25日,李X再次唆使其母親毆打馬X,后經報警才平息,但隨后李X及其母親將馬X趕出家門。此后馬X有家不能回,至今在外漂無定所。馬X對李X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起訴請求:1、馬X、李X解除婚姻關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3、婚生子李XX1由馬X撫養(yǎng),李X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1萬元;4、李X賠償馬X精神損失費20萬元。

李X辯稱:為了孩子不想離婚,如果不考慮孩子,也不想和馬X一起生活了。認可因為沖動打過馬X,但不認可經常打她。不認可李X和多名女性發(fā)生性關系。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馬X與李X于2010年5月10日登記結婚,于2011年8月25日生一子李XX1。

李X中行尾號8110賬戶余額為31.59元、農行尾號5511賬戶于2011年12月29日銷戶、民生銀行尾號3794賬戶余額為-4004.3元、民生銀行尾號9912帳戶余額為541.46元。此外,馬X認為李X未提交其名下工行尾號3777帳戶交易明細、中行尾號8822帳戶交易明細及xxx、xxx、xxx賬戶交易明細,但表示另行處理。

李X表示婚后有共同債務1940450元,用于償還房屋貸款、養(yǎng)車及補貼家用,對其所述提供了借條及銀行客戶回單等證據;馬X對此不予認可,表示借款人與李X有利害關系,其對借款一事根本不知情。

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xx街x號院的房屋一套(以下簡稱涉訴房屋)系李X于2006年8月6日貸款購買,登記在李X名下,雙方認可婚后截至2013年2月25日一次性還房貸581712.78元,李X表示該款系向小姨文XX借款并對其所述提供了2012年12月6日文XX的銀行客戶回單,該回單顯示交易類型為“轉帳取款”;馬X表示文XX與李X有利害關系,對借款事實不予認可。馬X表示其婚前替李X償還房貸7000元,李X認可馬X還房貸7000元事實,但表示該款系其給付馬X。經北京首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涉訴房屋2010年5月9日市場價值為275.21萬元,2014年1月24日市場價值為464.11萬元。

雙方有于2011年1月31日購買的車牌號為京PXXX酷威3XXXD小型普通客車一輛,購車款30余萬元,登記在李X名下,現由馬X使用,李X表示該車系向案外人呂X借款購買,馬X對此不予認可。李X于2008年9月25日購買京YXXX號軒逸DXXXXB小型轎車一輛,婚后還貸50544元,李X表示該車貸款系其父母償還且其中有1萬元為其向其小姨文XX借款償還,馬X對此不予認可。

經北京天正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李X在無錫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1123.992萬元(李X婚前認繳出資額為50萬元),出資比例為48.24%,該公司凈資產總額為44950878.20元;無錫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凈資產總額為-4959138.32元;李X在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70萬元,出資比例為35%,凈資產為-23534128.95元。

婚生子現與馬X共同生活,雙方均要求撫養(yǎng)婚生子。

馬X表示李X與其他女性有不正當關系且存在家庭暴力行為,對其所述提供了李X與其他女性拍攝的婚紗照、李X在海南三亞的消費明細單、馬X的診斷證明、照片等證據;李X對此不予認可,表示拍攝婚紗照系因工作需要,其未與其他女性同居,認可因為沖動打過馬X,但不認可經常毆打馬X。

原審審理中,馬X支付房屋評估費18800元、公司審計費6萬元,李X支付公司審計費5萬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庭陳述、結婚證等證據在案佐證。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馬X、李X婚后不注重感情培養(yǎng),造成感情破裂,馬X要求離婚的請求,法院準許。馬X以李X婚姻中存在過錯為由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其所供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馬X處存款歸馬X所有,李X處現已查明的存款歸李X所有。

涉訴房屋為李X婚前購買應歸李X所有,根據雙方共償還貸款情況,法院酌定李X給付馬X房屋折價款59萬元。李X主張2013年2月25日一次性還款的來源系其向小姨文XX借款,因馬X對該款性質存有異議且文XX與李X確存利害關系,故就該筆借款本案暫不予處理,需由文XX另行主張。

李X主張的其他共同債務,所供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根據車輛使用現狀及照顧女方權益原則,法院酌定京XXXX號酷威3XXXD小型普通客車一輛歸馬X所有,京YXXX號軒逸DXXB小型轎車一輛歸李X所有。

李X在無錫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無錫某某傳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及相應權利義務歸李X所有,根據審計報告意見及本案具體情況,法院酌定李X給付馬X折價款600萬元整。

根據婚生子撫養(yǎng)現狀及李X工作情況,法院酌定婚生子由馬X撫養(yǎng),李X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5000元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判決:一、準予馬X與李X離婚;二、婚生子李XX1由馬X撫養(yǎng),李X于2015年6月1日起至婚生子李XX1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五千元整;三、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XX街X號院X號樓XX號房屋歸李X所有,李X于判決書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馬X房屋折價款五十九萬元整;四、京PXX號酷威小型普通客車一輛歸馬X所有,京YXXX號軒逸小型轎車一輛歸李X所有;五、李X在無錫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無錫某某傳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及相應權利義務歸李X所有,李X于判決書生效后六十日內給付馬X折價款六百萬元整;六、馬X處存款歸馬X所有,李X處現已查明的存款歸李X所有;七、駁回馬X、李X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后李X不服,上訴至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對雙方是否同意離婚認定有誤,在沒有任何法定離婚理由和認定雙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況下,判決雙方離婚,違反婚姻法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將無錫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資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沒有經過半數股東同意,程序違法;公司資產中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有誤。一審判決認定無錫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認繳出資額為1123.992萬元(婚前認繳出資50萬元)。該資產不是李X個人財產,是投資者某某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某某基金)、某某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某某基金)對某某公司的投資行為,投入的資金具有不確定性。2012年9月17日,三方簽訂了投資協(xié)議,某某基金和某某基金向某某公司注入資金2280萬元,并約定:如果某某公司未能在2014年12月31日簽完成股份改造,或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實現上市,或公司存在重大的上市障礙,或公司原始股東構成《投資協(xié)議》項下的重大違約,投資人有權要求公司或原始股東回購或購買投資人當時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權。審計報告中也明確了該部分內容。也就是說某某公司的資產數額不確定,不能被納入夫妻財產分割的范圍。李X的綜合條件較馬X更為優(yōu)越,利于子女成長,應當由李X撫養(yǎng)孩子。一審法院沒有核實李X的實際收入情況,及孩子實際的消費情況,確定撫養(yǎng)費沒有法律依據。道奇酷威車輛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購買,并登記在上訴人名下,所有權應當判給上訴人,上訴人給予被上訴人折價補償款,一審法院將該車輛所有權判歸被上訴人所有,卻未確定給上訴人相應的折價補償款,違背了《婚姻法》有關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也有悖于公平原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提交了充足的證據證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一審法院沒有根據證據認定事實,草率以債權人另案主張為由,不予處理,缺乏法律依據,應依法予以改判。一審法院拖延案件審理期限,程序違法,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馬X同意原審判決,不同意李X的上訴請求及所述事實理由。

 李X一方曾向法院提交2014年12月25日某某基金出具的回購權行使書面通知一份,該通知內容為:“某某(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于2012年9月17日與無錫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李X、湛XX以及其他方簽署了無錫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之投資協(xié)議,根據投資協(xié)議的約定,本合伙企業(yè)特此向貴公司、李X以及湛XX發(fā)出本書面通知以行使回購權。鑒于貴公司未能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股份制改造,本合伙企業(yè)有權利將持有的貴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李X以及湛XX。本合伙企業(yè)特此書面通知貴公司、李X以及湛XX按照如下條款以及條件辦理本合伙企業(yè)將持有的貴公司股份轉讓給李X以及湛XX事宜。1、回購價格。投資人認購價格*(1+12%)(T/365)T為自2012年9月7日起至李X以及湛XX實際支付全部購買價款之日止的總天數。2、李X以及湛XX應在接到本書面通知后的三十個工作日內按照上述回購價格完成回購價款劃入本合伙企業(yè)指定的銀行賬戶。3、李X以及湛XX可以委托或指定任何第三方以上述價格購買本合伙企業(yè)持有的貴公司全部股權。

 就此通知書中所涉及2012年9月17日投資協(xié)議,李X一方向本院提交了相應復印件,據該投資協(xié)議顯示,某某基金和某某基金作為投資人與原始股東李X、湛XX以及持股公司無錫賽某德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某德公司)簽訂。該協(xié)議約定投資人擬按照本協(xié)議的條款和條件對公司(某某公司)進行增資,公司、原始股東擬按照本協(xié)議的條款和條件接受投資人對公司增資。根據該協(xié)議顯示,在投資人增資之前,某某公司的股東包括李X、湛XX、賽某德公司,對應的出資額分別為301500元、148500元、50000元,對應的股權比例分別為60.3%、29.7%、10%。協(xié)議約定,受限于本協(xié)議相關約定,投資人同意以一千六百八十萬元人民幣認購公司新增注冊資本九萬三千七百五十元,獲得增資后公司15.79%的股權,其中某某基金增資款總計人民幣一千一百萬元,某某基金增資款中六萬二千五百元計入公司注冊資本,剩余部分計入公司資本公積,某某基金增資款總計人民幣五百八十萬元,某某基金增資款中三萬一千二百五十元人民幣注入公司注冊資本,剩余部分計入公司資本公積。第一次增資后某某公司的股東包括李X、湛XX、賽某德公司、某某基金、某某基金,對應的出資額分別為301500元、148500元、50000元、62500元、31250元,對應的股權比例分別為50.78%、.25.01%、8。42%、10.53%、5.26%。該協(xié)議顯示:在本協(xié)議簽署之后并在經過華控的投資委員會批準之后,華控將在2012年10月25日前以人民幣六百萬元認購公司本次增資后5%的股權,其中人民幣三萬一千二百五十元計入公司注冊資本,其余計入資本公積金……。華控二次增資完成后,公司的股東包括:李X、湛XX、賽某德公司、某某基金、某某基金,對應的出自額分別為301500元、148500元、50000元、93750元、31250元,對應的股權比例分別為48.24%、23.76%、8%、15%、5%。該協(xié)議附件一第四項顯示1.如果公司未能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股份改造;或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實現上市;或公司存在重大的上市障礙;或者公司、原始股東任一方構成本協(xié)議項下重大違約,投資人有權要求公司或原始股東回購或者購買投資人當時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權(份)。公司以及原始股東在本條項下承擔連帶責任?;刭弮r格按照以下公式進行計算:回購價格=投資人各自認購價格*(1+12%)(T365),以上公式中,T為自投資人將本次股權增資款劃入公司指定的帳戶之日起直至公司或者原始股東實際支付全部回購價格款款項之日止的總天數。投資者同意,在公司、原始股東不能通過上述方式回購投資人持有的公司股權的情況下,如果公司、原始股東能夠委托或指定任何第三方以回購價格成功購買投資人持有的公司股權,應視為公司、原始股東適當履行了其在本回購權部分第一條項下的義務。

 二審庭審中,李X一方向本院提交其自無錫市濱湖工商行政管理局調取的某某公司相關檔案材料,其中2015年1月1日湛XX與無錫圣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內容為:經甲(湛XX)、乙(圣某公司)雙方協(xié)商同意,甲方將其在無錫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23.76%的股權轉讓給乙方,并達成如下協(xié)議:1.甲方將在無錫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23.76%的股權計553.608萬元以199.0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方。2.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在無錫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權相對應的權利義務由一方承繼……”。2015年1月1日,某某基金與圣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內容為:“經甲(某某基金)、乙(圣某公司)雙方協(xié)商同意,甲方將其在無錫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15%股權轉讓給乙方,并達成如下協(xié)議:1.甲方將在無錫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15%股權計349.5萬元以2199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方。2.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在無錫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權相對應的權利義務由乙方承繼……”2011年1月1日,某某公司達成股東會決議,內容為:“……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如下決議:1.同意湛XX將其在公司占23.76%的股權計553.608萬元以199.0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無錫圣某投資有限公司。同意某某(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合伙(有限合伙)將其在公司占15%的股權計349.5萬元以2199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無錫圣某投資有限公司。2、股權轉讓后,股東出資情況如下:李X認繳出資1123.992萬元,占注冊成本的48.42%;無錫圣某投資有限公司認繳出資903.108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8.76%;無錫賽某德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認繳出資186.4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某某(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認繳出資116.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3、免去李X、湛XX、李XX公司董事職務。4、免去張XX監(jiān)事職務?!?015年4月17日,李X、賽某德公司分別與圣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其中約定李X將其在某某公司48.42%的股權計1123.992萬元以1123.9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圣某公司,李X在某某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權相對應的權利義務由圣某公司承繼。賽爾德盟公司將在某某公司的8%的股權計186.4萬元以186.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圣某公司,賽某德公司在某某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權相對應的權利義務由圣某公司承繼。2015年4月7日,某某公司達成股東會決議,內容為: “……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如下決議:1、同意李X將其在公司占48.24%的股權計1123.992萬元以1123.99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無錫圣某投資有限公司,同意無錫賽某德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將其在公司占8%的股權計186.4萬元以186.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無錫圣某投資有限公司。2、股權轉讓后,股東出資情況如下:無錫圣某投資有限公司認繳出資2213.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95%;某某(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認繳出資116.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3、免去李X、蘇XX、賈XX公司董事職務。4、免去張XX監(jiān)事職務?!?015年4月17日,無錫市濱湖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公司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內容為:“……公司變更已經我局登記?,F主要變更事項如下:原法定代表人姓名:李X。原股東/發(fā)起人名稱:李X、無錫賽某德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無錫圣某投資有限公司、某某(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F法定代表人:賈XX,現股東/發(fā)起人名稱:無錫圣某投資有限公司、某某(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同時,下列事項已經我局備案……”。

 本院查明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庭陳述、結婚證等證據在案佐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之依據。

 本院認為:

 馬X與李X婚后不注重感情培養(yǎng),造成感情破裂,馬X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準許。馬X以李X婚姻中存在過錯為由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其所供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婚生子撫養(yǎng)現狀及李X工作情況,原審法院酌定婚生子由馬X撫養(yǎng),李X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5000元整并無不妥。

 原審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確認存款歸屬并無不妥。

 對于涉訴房屋為李X婚前購買應歸李X所有,根據雙方共同還貸款情況,原審法院酌定李X給付馬X房屋折價款59萬元并無不妥。就李X主張2013年2月25日一次性還款的來源系向其小姨文XX借款,因馬X對該款性質存有異議且文XX與李X確存厲害關系,故就該筆借款本案暫不予處理,需由債權人文XX另行主張。

 李X主張的其他共同債務,所供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車輛使用現狀及照顧女方權益原則,原審法院酌定京PXXXX號酷威3XXXX小型普通客車一輛歸馬X所有,京YXXXX號軒逸DXXXX小型轎車一輛歸李X所有并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股份折價款的分配問題,北京天正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中第八項中,該部分特別提及投資協(xié)議關于回購權的表述。且原審法院2014年12月2日談話筆錄以及2015年3月30日開庭筆錄中,李X一方均特別提及股權回購事宜的存在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影響,根據李X一方所提交的證據材料顯示,涉及李X某某公司股權回購事宜的出現確有可能涉及其他公司的相應利益,而原審在離婚訴訟中將該部分財產與某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一并處理并酌定折款600萬元給付馬X實際上確有可能涉及了他人的財產權益。故在雙方離婚訴訟中,涉及公司股權折款部分不宜予以處理,雙方當事人可另行予以解決。原審法院將此部分款項在離婚訴訟中一并折價予以處理不妥,本院對此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2013)朝民初字第20520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四、六項;

 二、撤銷(2013)朝民初字第20520號民事判決第五項;

 三、駁回馬X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屋評估費18800元,由馬X負擔9400萬元(已交納),由李X負擔94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給付馬X)。

 公司審計費110000元,由馬X負擔6萬元(已交納),由李X負擔5萬元(已交納)。

 一審案件受理費120000元,由馬X負擔60000元(已交納75元,余款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至原審法院),由李X負擔60000(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至原審法院)。

    二審案件受理費60000元,由李X負擔30000元(已交納);由馬X負擔3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至原審法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胡泊

審判員:胡新華

代理審判員:沈放

 

二0一三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屈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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