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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離婚糾紛中婚內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

來源:amazonparfumes.com   作者:曹曉靜  時間:2016-01-04

參閱要點

  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簽訂書面協(xié)議約定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并不因是否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而影響其效力。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二款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

  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孫某

  被告(上訴人):劉某

  基本案情

  孫某與劉某于200561日登記結婚,生育一女劉某某。2011929日,雙方簽訂《協(xié)議》一份,載明:夫妻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負責、互信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現(xiàn)達成如下協(xié)議:1、夫妻雙方必須忠誠對待對方,不得有意欺騙對方。2、遇到任何問題,夫妻雙方都應冷靜、坦誠的交流。……8、現(xiàn)丈夫劉某名下北京市通州區(qū)××小區(qū)1402房屋,需在20111015日之前將房產的所有權加上妻子孫某,房屋屬夫妻雙方共同財產。9、丈夫劉某如違反以上協(xié)議的任何一條,其名下的所有財產歸妻子孫某所有,其女劉某某的監(jiān)護權、撫養(yǎng)權歸孫某所有。此協(xié)議一式兩份,夫妻雙方各持一份,該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立即生效。

  涉案北京市通州區(qū)××小區(qū)1402號房屋(以下簡稱1402號房屋)的購房價是250288元,由劉某婚前個人購買并支付首付款50288元,余款20萬元由劉某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興支行貸款支付。20056月劉某與孫某結婚登記前,1402號房屋仍有178260.64元貸款本金未還。截至20122月劉某與孫某分居時,1402號房屋仍有122781.78元貸款本金未還。二人婚后至分居共同償還貸款108003.98元,其中本金54662.99元,利息53340.99元。20106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為劉某頒發(fā)了1402號房屋的房屋產權證書,但之后該房屋產權證上并未添加孫某的姓名。

  20136月,孫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訴至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確認1402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并判歸其所有。

  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均認可1402號房屋現(xiàn)市場價值為180萬元。

  審理結果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3)通民初字第9554號民事判決:一、孫某與劉某離婚;二、三項(略);四、1402號房屋歸劉某所有,該房屋剩余貸款由劉某負責償還,劉某給付孫某房屋折價款人民幣八十三萬五千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執(zhí)行清;五、六項(略)。宣判后,劉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619日作出(2014)三中民終字第539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現(xiàn)雙方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且雙方均同意離婚,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并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問題一并處理。

  關于1402號房屋,劉某主張其與孫某簽訂《協(xié)議》,將個人單獨所有的房屋的一半產權贈與孫某,但因未辦理過戶,故其行使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該房屋仍應屬其個人所有,孫某僅能分得共同還貸部分相應的增值利益。就此,法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F(xiàn)劉某與孫某采用書面形式對該房屋的產權狀況進行了約定,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規(guī)定,應予認可。劉某雖主張其系受迫于孫某而簽訂《協(xié)議》,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故《協(xié)議》之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基于此,1402號房屋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結合該房屋的市場價值、還貸數額和房屋使用情況,判決該房屋歸劉某所有,由劉某支付孫某相應房屋折價款。

  解說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劉某與孫某簽訂《協(xié)議》第8條中關于現(xiàn)丈夫劉某名下的1402房屋,需在20111015日之前將房產的所有權加上妻子孫某,房屋屬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之約定的性質應作何理解,是屬于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的行為,還是夫妻婚內就其財產權屬做出的特殊約定?目前,審判實踐中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協(xié)議第8條約定本質上是劉某將登記在其名下的個人所有房屋中的一半份額贈與給孫某,因此屬于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的行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guī)定,在房屋未辦理變更登記前,贈與人劉某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行使任意撤銷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夫妻雙方在協(xié)議中約定登記在劉某名下的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性質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夫妻對其名下財產權屬做出的特殊約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并不因房屋是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而影響其效力,劉某當然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法院裁判采納了后一種觀點,****如下: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是2001年《婚姻法》修訂時新增加的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guī)定,明確了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和混合財產制三種作為可供夫妻雙方約定選擇的婚姻財產制?!痘橐龇ā返谑艞l第二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是約定財產制對內法律效力的規(guī)定。依該規(guī)定,只要夫妻雙方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則,簽訂書面協(xié)議就其名下財產權屬進行的約定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生效要件,即對夫妻雙方發(fā)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并未要求以夫妻雙方辦理物權變動手續(xù)為生效要件,也未賦予一方可以行使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權利。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guī)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該條僅適用于夫妻一方將其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個人所有的情形。此種約定不屬于上述《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約定財產制中財產類型的任意一種,因此不應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而應當適用物權法、合同法的一般規(guī)定進行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的規(guī)定,上述約定可以視為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根據該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在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對另一方的贈與,另一方請求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辦理房屋變更登記的,不應得到支持。

  本案中訴爭的1402號房屋為劉某婚前個人購買的財產,實際也登記在劉某個人名下,劉某與孫某在簽訂的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該約定在性質上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夫妻婚內財產約定中的混合財產制類型。故在此情形下,應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認該約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而不應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賦予一方行使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權利。綜上,一、二審法院認定該房屋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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