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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女方懷孕后人工流產的,分手后女方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wamazonparfumes.com   作者:曹曉靜  時間:2017-04-18

鄭某與肖某兩位年輕人均為某省在上海的務工人員,2004年年初,兩人經人介紹開始戀愛并開始同居生活。由于二人未采取避孕措施,兩年間鄭某曾多次懷孕,每次肖某都借口說兩人還不具備撫養(yǎng)孩子的條件,等條件具備后一定正式迎娶鄭某,并稱具備經濟實力后再生孩子,于是每次懷孕后肖某總是哄騙著鄭某作流產手術。20072月,鄭某又懷孕了,這次鄭某提出要與肖某結婚并將孩子生下來,而肖某則堅持結婚也可以,但必須先將孩子打掉再說,鄭某見肖某堅持結婚必須作流產就讓肖某做出書面保證,保證在鄭某流產后同她結婚,于是鄭某就只身去醫(yī)院做了流產手術,然后回到居住處要求與肖某登記結婚,卻遭到肖某拒絕,于是鄭某一氣之下將肖某告上法庭,要求肖某支付流產手術的費用及流產造成的精神損失費10萬元。

現(xiàn)在未婚同居和婚前性行為的現(xiàn)象都比較普遍,在戀愛期間女方懷孕的,有時從工作角度考慮會進行人工流產,暫時不將孩子生下來。那么在戀愛期間人工流產的,分手時女方能否以此為理由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來說,這種請求是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的。因為這種情況實質上是民事行為歸責原則問題。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可以按照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而對于戀愛期間懷孕后人工流產的,并不是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對此可以根據(jù)《民法通則》132條推定,實行公平責任歸責原則。從法律上講,戀愛關系或者同居關系不同于夫妻關系,戀愛或同居者之間仍然屬于兩個自然人之間的關系,不像夫妻那樣彼此負有相互扶助的義務。所以對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法院不會支持。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只有侵權行為中的侵權者才可以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而侵權行為的一個必備法律要件是侵權人存在故意或過失的主觀過錯,而對于戀愛或同居的男女而言,發(fā)生性行為系雙方自愿,即便造成了損害后果,但由于男方并不具備侵權的主客觀要件,故對損害結果,女方不能要求男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在上述案例中,鄭某除了要求肖某支付手術費之外還提到了精神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對于這一請求,法院也不會予以支持。正如上所述,自然人只有在侵權行為中才能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高度危險作業(yè)、產品責任、環(huán)境污染、動物致害等特殊情況下的侵權行為可以不具備主觀過錯這一要件外,其余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要件?,F(xiàn)實生活中,盡管男女戀愛或同居期間發(fā)生損害的情況很多,但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受到損害的一方都可以向對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一般而言,一方向另一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shù)那疤崾牵簩Ψ綄嵤┑脑斐蓪ψ陨砩】禉嗬麚p害的行為必須是侵權行為,只有在符合侵權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實踐中對下列情況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一般會獲得支持:(1)如果戀愛或同居期間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打斗而造成一方身體受到輕傷(不包括輕傷)以下的傷害,那么受到傷害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2)如果戀愛或同居期間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打斗而造成一方身體受到輕傷(包括輕傷)以上的傷害或死亡,那么受到傷害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此種傷害已經觸犯刑事法律,應當追究致害方的刑事責任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相關精神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不能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解決,需要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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