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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可以強迫妻子生孩子嗎?

來源:網絡   作者:曹曉靜  時間:2016-05-19

張某是一家外貿公司的業(yè)務經理,業(yè)務能力非常出色,為了實現(xiàn)自己在職業(yè)規(guī)劃上的目標,她年近四十卻始終沒有生育的計劃。身為張某的丈夫,李某很著急,尤其是看到朋友們活潑、可愛的孩子的時候,想要一個自己的寶寶的念頭越來越強烈。李某為了生孩子的問題多次與張某交談,張某卻對丈夫說,自己的工作太忙,沒有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去生養(yǎng)一個孩子。李某認為兩人年齡不允許再拖下去了,張某只考慮工作不考慮孩子的想法太不近人情。而張某認為,生孩子付出最多辛苦的是女人,丈夫強迫自己生育是自私的表現(xiàn)。兩人為此爭執(zhí)不下。

按照中國的傳統(tǒng)思想,結婚生子、傳宗接代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這并不代表著在妻子還不愿意生孩子的時候,丈夫可以強迫妻子生孩子。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說,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xiàn),因此,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xiàn)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應當是以雙方協(xié)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實現(xiàn)。

現(xiàn)代社會,生活壓力越來越大,女性在工作中也承受著很大的壓力。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以及女性對于自身價值的追求,或者是為了工作壓力,或者是為了職業(yè)升遷,或者為了其他,有的已婚婦女選擇了延遲生育甚至不生育。如果丈夫未與妻子就生育問題達成一致,很容易造成矛盾。上述案例就是一個很明顯的關于生育問題的糾紛。生育權,依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是基本人權之一,是指已婚夫婦有權依照國家規(guī)定自主決定生育孩子的權利。不論從生育行為本身還是法律規(guī)定來說,生育都是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共同施行的,脫離了任何一方都無法實現(xiàn)生育的目的。從生育行為特殊性質和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出發(fā),我國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特別規(guī)定,婦女既享有依照國家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如果婦女不愿意生育,任何人,包括丈夫也是不能強迫的。當然,妻子在自主決定暫時不生育時,也需要考慮到丈夫對于生育的權利,不能因為自身原因而侵犯到丈夫的生育權。生育問題是夫妻雙方之間的共同問題,應該妥善溝通,對于生育時間等問題作出安排,以期達成夫妻雙方的一致決定,否則,難以維系穩(wěn)定的婚姻關系。鑒于丈夫不能強迫妻子生孩子,如果妻子一方一直不愿意生育而丈夫又希望實現(xiàn)其生育權的話,就只能離婚然后重新選擇愿意生育的伴侶來實現(xiàn)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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