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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對方搶奪孩子不讓探望怎么辦

來源:網絡   作者:曹曉靜律師  時間:2023-10-20

“養(yǎng)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边@句耳熟能詳、家家傳頌的古文出自《三字經》,現(xiàn)在已經順利上升為法律。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次對家庭教育的專門立法,家長們也開啟了“依法帶娃”的新時代。隨著《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實施,最高法院、全國婦聯(lián)《關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也于2023年6月1日實施。

婚姻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將二人之間的情感矛盾上升到家庭矛盾,為了發(fā)泄自己的情緒而歇斯底里,卻忽略了孩子也是一個獨立的個體。在家瑜團隊代理的案件中男女雙方都不想撫養(yǎng)孩子、拒不配合探望孩子、在孩子面前詆毀父親或母親等情形屢見不鮮。

王先生與宋女士相識不到2個月就結婚了,婚后宋女士對王先生的了解逐漸深入,雖然對王先生有很諸多不滿,也就湊合搭伙過日子。一年后孩子出生,孩子的出生并沒有讓二人的生活錦上添花,而是步履維艱。就在這個節(jié)骨眼王先生的公司資金鏈斷裂,精神和經濟壓力都比較大,二人的矛盾加劇,宋女士一氣之下帶孩子回了娘家。王先生再次得到妻子和孩子的消息是通過法院,宋女士起訴離婚。雖然第一次起訴沒有判離,但是很快王先生又迎來了第二次訴訟。

在訴訟期間,王先生及其父母前往宋女士老家,趁宋女士父母帶孩子外出,將孩子搶走,不讓宋女士看孩子,也不告知其孩子的位置。訴訟中雙方均對孩子撫養(yǎng)權據(jù)理力爭,那孩子會判給王先生嗎?

法院認為,王先生將孩子帶走后拒絕告知宋女士孩子的下落,經法院及公安機關督促,仍決絕改正,對孩子身心健康的良好塑造必將造成負面影響。王先生前述過激的行為足以推定具有搶先控制被撫養(yǎng)人、變相增加撫養(yǎng)權優(yōu)勢,涉嫌干擾法院對撫養(yǎng)權裁決的不當動機。根據(jù)《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4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yǎng)權。以及其立法精神,避免形成因當事人錯誤行為直接影響法院判決的不良社會指引導向,應認定原告搶奪、隱匿孩子行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孩子判歸宋女士撫養(yǎng)更為適宜。

此外,根據(jù)《家庭教育促進法》規(guī)定,對于王先生的行為,法院可以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事情到這里并沒有結束,王先生又提起探望權糾紛,對于探望權如果要求行使探望權一方沒有家庭暴力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一般會得到支持。毫無疑問法院判決每月第一周、第二周周六將孩子接走探望。但是判決生效后,宋女士長期不配合履行探望義務,甚至阻礙王先生探望孩子,宋女士的父母長期在孩子面前詆毀、侮辱王先生,使得孩子不敢與王先生見面。王先生多次申請強制執(zhí)行效果甚微。

探望權的執(zhí)行由于法院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zhí)行,而很難執(zhí)行?!都彝ソ逃龠M法》、最高法院、全國婦聯(lián)《關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出臺實施后,家庭教育指導應運而生。

哪些情況可以適用家庭教育指導呢?

1、對于撫養(yǎng)、收養(yǎng)、監(jiān)護權、探望權糾紛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監(jiān)護和家庭教育情況主動開展調查、評估,必要時,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主動請求對自己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 

3、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中小學校、幼兒園等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協(xié)助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一條等規(guī)定,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6、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5、6、7項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后仍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決定書的形式制發(fā)家庭教育指導令,依法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師,是其一生教育的開端,而家庭對孩子更是影響深遠。每一位父母都有責任有義務為孩子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huán)境,讓孩子充分享受父愛與母愛的呵護,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培養(yǎng)優(yōu)良的道德品質。家瑜團隊真心祝愿每一個孩子都能夠在陽光下茁壯成長!

 

附法律規(guī)定:

《家庭教育促進法》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應當與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聯(lián)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與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因性別、身體狀況、智力等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德的活動。

最高法院、全國婦聯(lián)《關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

3.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應當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對于撫養(yǎng)、收養(yǎng)、監(jiān)護權、探望權糾紛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監(jiān)護和家庭教育情況主動開展調查、評估,必要時,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4.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存在下列情形的,根據(jù)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一條等規(guī)定,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3)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二、第三、第四項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后仍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決定書的形式制發(fā)家庭教育指導令,依法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5.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主動請求對自己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6.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中小學校、幼兒園等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協(xié)助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jiān)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jié)約,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jiān)護職責。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yǎng)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jié)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è)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guī)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yǎng)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xié)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yǎng)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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