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夫妻共同債務這個話題,我在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董事長、創(chuàng)始人李明的遺孀金燕因一份對賭協(xié)議承擔2億元的債務中討論過。(回顧: )。金燕聲稱在簽訂時對這份《投資補充協(xié)議》并不知情,更沒有任何的簽字授權,于是她成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出臺以來最大的犧牲品。由此小編先為大家介紹一下上半場要diss的主角——《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光從這個法條上來分析,天秤無疑是往債權人處傾斜的,因為只要債務真實合法且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那么債權人起訴要求返還,法院一般都會支持。除非配偶一方能有力地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清清楚楚地約定為個人債務,與自己無關,或者夫妻雙方存在財產(chǎn)約定并且債權人知曉該約定的。實事求是地說,要證明屬于個人債務對非舉債人來講難度系數(shù)是非常高的,由此而直接帶來的結(jié)果就是舉債人的配偶在完全不知情或完全未參與的情形下“被負債”。你看,金女士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所以,現(xiàn)實生活中平衡債權人與夫妻利益是一件很難的事情,許多曲解了法條含義的夫妻就以“假離婚”規(guī)避債務,最終導致離婚假戲真做。但是,你以為債權人不害怕嗎?假離婚讓債權人慌了,慌到來不及咨詢律師就匆匆地去法院起訴一方配偶,直到走出法院的那一刻才感覺到如釋重負。你看吧,這法條可害人不淺??!
但是!就是在1月18日??!也就是明天??!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這一漏洞,往回拽了拽往債權人方向不斷蔓延的指示標記,對于非舉債方的配偶來說簡直是雪中送炭!不信咱們來瞅瞅~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整理了以下解讀思路:
1.貫徹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標準,也就是說債務只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即使是以個人名義負債,也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2.但是當這種“支出”超出了日常需求的范圍,債權人若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借款,那么舉證責任就從原來的舉債方的配偶證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轉(zhuǎn)變到了債權人舉證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這種托馬斯全旋后空翻轉(zhuǎn)體360度的變化可以說是便利了舉債方配偶,限制了債權人的膨脹。
3.但是,這還遠遠不夠!來來來,重點看到第一條,在尊重意思自治以及肯定夫妻這種特殊關系的基礎上,認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以及事后追認的效力。但另一方面,對于不知情的一方配偶也可以此作為抗辯,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了非舉債人的利益,限制了債權人動不動就以債務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由起訴,避免無理無據(jù)甚至莫名其妙地“被負債”。
由此來看,我想站在雙方的角度,為大家提個醒:
如果說需要夫妻雙方同意或者認可事后追認,那么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定要放好重要的證件和材料,不要再絲毫沒有戒備心地亂給、亂丟;另外一定要慎重表態(tài),很有可能你隨意的一句話就有事后追認的效力,切記慎重慎重再慎重!最后,在這里我為債權人敲醒一個警鐘,你的舉證責任變大了,借錢的時候一定要對債務人進行嚴格地篩選?。?/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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