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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又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此期間的財產和債務應如何認定

來源:amazonparfumes.com   作者:曹曉靜  時間:2017-03-22

黃某與王某為一對夫妻,兩人因為結婚后爭吵不斷于2013年已經離婚。由于一時之間沒有合適的住處,雙方在離婚之后仍在一起居住。加上兩人覺得離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所以也沒有對外宣稱已經離婚,旁人仍以為二者是夫妻關系。2014年,黃某因做生意向張某借款100萬元,并寫了借條。王某知曉此事,且做生意所賺來的錢也用來家庭生活支出。此后,黃某因病死亡,其遺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張某的債務。隨后,張某向王某要求償還借款100萬元。王某則辯稱,此借款100萬元為黃某個人借款,兩人已經離婚,故并不承擔對張某的還款義務。張某隨后將王某告上法庭。

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度,未經法定程序登記的不認可其夫妻關系。就算當事人之間曾經存在過婚姻關系,但是只要當事人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xù)解除了婚姻關系的,要想重新建立婚姻關系,仍舊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否則不認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夫妻關系,也不適用法律法規(guī)關于夫妻之間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對于那些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但仍舊同居在一起的,在這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和產生的債務應該按照同居關系下的共同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因為在此期間同居雙方并不具備合法的夫妻關系。《婚姻法解釋(一)》將男女雙方均無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定性為同居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0條的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時該《意見》第11條也規(guī)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所以依照上述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離婚之后仍然同居在一起的,這段期間也可以產生共有,但僅是一般共有,為共同生產、生活的債權債務則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上述案例中,雖然黃某和王某雖已辦理離婚手續(xù),但吃住仍在一起,也沒有對外宣稱兩人已經解除婚姻關系,第三人無法知曉雙方的真實夫妻狀態(tài),以常理推斷雙方仍為夫妻,并足以確信所借款項為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因此,無法對第三人,即本案中的張某有超乎一般義務的要求。此外,黃某做生意借款一事王某明知,且黃某生意所得也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所以該債務應該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王某有還款的義務。這種同居期間為做生意并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所形成的債務,應按共同債務處理。故王某對本案所涉及的100萬元共同債務的本息應當與黃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張某可以要求王某償還100萬元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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