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與張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登記結婚前,林某向女方張某交付10萬元人民幣作為彩禮,婚后數(shù)日,女方就離家外出生活,而且由于女方主觀原因,雙方一直未過夫妻生活?,F(xiàn)在,男方林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并要求女方返還受領的彩禮。
根據(jù)《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是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案件作出的明確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chǎn)來源、數(shù)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钡谑艞l“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span>
根據(jù)以上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應予支持。在本案中,雙方在婚后一直未過夫妻生活,且女方在結婚后數(shù)日就離家外出生活,構成“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予以支持,女方應向男方返還彩禮10萬元
根據(jù)“解釋二”的規(guī)定精神,我們可以做這種的理解,雖然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從維護婚姻家庭穩(wěn)定的角度出發(fā),對于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情形,只要婚姻本身是自愿的,即使彩禮的給付是被迫的,法律一般不宜過多干預,尤其是在正式辦理登記結婚并已經(jīng)共同生活的情形,除非因彩禮的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婚姻關系已經(jīng)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