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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有過錯,離婚時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

來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曉靜律師  時間:2022-06-21

孫某與文某經人介紹后相識,相處了一段時間后雙方都還覺得湊合就在民政局登記結婚?;楹髢赡辏哪成乱粋€女孩,重男輕女的孫某很不滿意,于是開始時不時的打罵文某,冷嘲熱諷,有時候還會將文某打傷。生性比較軟弱的文某只得不停地忍讓,鄰居魏某十分照顧文某,久而久之,兩個人之間產生了感情,也發(fā)生了不正當的關系,后來文某忍受不了孫某的打罵,干脆搬出了家與魏某另外找了一個地方共同生活。孫某在妻子離家出走之后非常生氣,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主張文某應該賠償其精神損失。文某提出自己出軌是因為孫某的家庭暴力行為,也要求離婚并主張孫某應賠償其精神損失。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即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只能是無過錯的配偶一方且對方存在過錯。與此同時,這里的“過錯”不能作寬泛理解,應該是指法定的過錯即具有《民法典》第1091條規(guī)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行為。離婚損害賠償是為了無過錯方的利益,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就不存在這種保護的必要了。所以,離婚雙方都有過錯的,雙方都無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90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中,孫某和文某的行為分別構成了家庭暴力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都是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行為,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規(guī)定,因為夫妻雙方都存在法定的過錯情形,所以對于他們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因為雙方都存在過錯,所以兩人都不能獲得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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