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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曉靜律師團隊代理繼承糾紛,為當事人爭取到房子的所有權

來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曉靜律師  時間:2019-11-22

案情簡介:

被繼承人王某賀與被繼承人李女士是再婚的夫妻,婚后生育了王先生和妹妹王女士,李女士再婚之前和前夫生育了張先生,再婚時張先生未成年。被繼承人李女士于2017年6月去世,王某賀于2017年12月去世,兩人生前有一套共同共有的房產(chǎn)。王某賀在去世前,于2009年留下公證遺囑,將自己的財產(chǎn)包括房產(chǎn)以及不動產(chǎn),全部留給王先生的女兒繼承。兩位老人去世后,王女士、張先生不認可遺囑的效力,主張房子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由兄妹三人共同繼承;王先生和女兒則認為,屬于父親的部分應當按照遺囑繼承歸女兒所有,王先生可以繼承屬于母親的遺產(chǎn)部分。

辦案經(jīng)過:                     

父親去世后,由于兄妹之間不能達成一致,王先生提前咨詢了我們,曹曉靜律師建議王先生讓女兒盡快辦理接受贈與的聲明,然后準備訴訟材料,提起繼承糾紛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一次性解決房子的問題,我們建議王先生主張房子的所有權,籌集資金,準備給對方房屋折價款。王女士和張先生則主張按份共有房子,不同意折價補償。由于對方不同意折價補償,不能達成一致,因此我們申請了房屋價值評估,并以評估的房價為標準,將籌集到的折價款預交到法院賬戶,以此證明自己有向對方給付折價款的能力。經(jīng)過與法官溝通,法官最終判決房屋由王先生和女兒繼承,給王女士、張先生折價款。張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結果:

房屋由王先生和女兒繼承,王先生和女兒給付其他繼承人各120萬元。

律師看法:

在繼承案件中,首先需要看是否有有效的遺囑,若遺囑有效,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按照遺囑繼承遺產(chǎn)。若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則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遺產(chǎn)。本案中,王先生、王女士、張先生作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王某賀、李女士的遺產(chǎn)享有繼承權。李女士去世未留遺囑,其遺產(chǎn)應由父親王某賀、三兄妹繼承;王某賀生前有公證遺囑,將其遺產(chǎn)遺贈給王先生的女兒,故其遺產(chǎn)應當由王先生的女兒繼承。

根據(jù)上述繼承的法律規(guī)定,王先生的女兒享有八分之五的繼承權,王先生、王女士、張先生各繼承八分之一的份額。

為了一次性解決房產(chǎn)的繼承問題,王先生有給其他繼承人折價款的能力,因此,王先生可以主張爭取到房子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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