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高某因為生活困難向朋友陳某借款5000元后一直未償還。2003年年初,因為身患癌癥,自知將不久于人世的他將兩個年幼的兒子(當時尚未滿18周歲)高甲、高乙叫到床前,讓兩個兒子寫下欠條一份交給陳某,并囑咐等他們長大后一定要還了這筆欠款。幾天后,高某撒手人寰,陳某也一直沒有把這事放在心上。2015年,高甲、高乙相繼走上工作崗位并先后結婚生子,陳某這才想到二人還欠自己5000元錢,于是找二人協(xié)商還款事宜,但二人均認為自己當時年幼無知才寫的欠條,再說父親的債務怎么能讓自己償還?但陳某認為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的事,于是一紙訴狀將二人告到法院。
中國有句古話是“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但是從法律角度考慮,這句古話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父母與他人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其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子女并無關系,子女也沒有償還債務的法定義務。只有在父母死亡后,繼承遺產的子女應該償還父母生前所欠下的債務,但是償還債務也應該以子女所繼承的遺產為限,也就是說,子女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去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如果遺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的,子女也無須償還剩余部分。當然,如果子女自愿償還的話是可以的,不過法律上并沒有規(guī)定這樣的強制性義務。
在上述案例中,高甲和高乙在寫下欠條的時候還未滿18周歲,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他們立下的欠條是沒有效力的,陳某不能以這個欠條要求高甲和高乙償還借款。當然,高甲和高乙繼承了高某的遺產,陳某可以要求他們以所繼承的遺產來償還父親的債務,但是在本案中,高某去世已經有十多年,陳某要求其債權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不能通過起訴獲得勝訴權。此案從道德角度考慮法官可以調解勸說高甲和高乙以所繼承的遺產來償還父親的債務,但是二人并沒有一定要償還該債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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