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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沒有房子居住的一方可以要求借住在另一方的房屋嗎?

來源:原創(chuàng)   作者:曹曉靜  時間:2016-08-23

李某和劉某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和,劉某向李某提出離婚,李某也同意,但是在房屋借住問題上產(chǎn)生了糾紛。李某和劉某有一套房子,雖然這套房子在婚后一直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但這個房子是劉某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的,屬于其個人財產(chǎn)。離婚后,李某和女兒(8歲)無房居住,便向劉某要求繼續(xù)住在這套房子里。劉某同意李某和女兒暫時住在自己的房子里,但是劉某要求李某給予自己經(jīng)濟補償,李某以沒有工作為由拒絕,兩人便發(fā)生了糾紛。

根據(jù)上述問題中也提到的,夫妻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該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chǎn)中給予適當?shù)膸椭>唧w方法由夫妻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男女雙方自愿通過結(jié)婚登記締結(jié)婚姻關系成為合法夫妻時,法律推定雙方之間建立了一種相互信賴相互扶助的特殊的社會關系,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都對維持婚姻共同體做出了努力,這其中包括了個人的一些犧牲和妥協(xié)。夫妻關系結(jié)束時,如果一方確實生活很困難而另一方有能力救助的,法律則要求另一方盡到一定的扶助義務,這是一種法律上的義務,而并非僅僅道德上的幫助。所以,按照法律所規(guī)定的精神,沒有房屋居住的一方要求借住另一方的房屋是可以允許的。

上述案例中,李某沒有工作,如果又要撫養(yǎng)女兒,確實沒有能力承擔租房的費用,生活困難,向劉某提出借住房屋是合理合法的,但這個借住并不是永久的,一般來說以兩年為限,否則對于雙方開展新生活是不利的。法院在做出此類判決時,往往會考慮以下幾個問題:(1)生活困難的界定:一般認為如果一方離婚后所分得的財產(chǎn)不足以維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過從事適當?shù)墓ぷ骶S持其生活需要等,都可以認定為是生活困難的體現(xiàn)。(2)給予幫助的方式: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會考慮雙方的收入和財產(chǎn),雙方的就業(yè)能力、子女撫養(yǎng),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來合理確定扶助的數(shù)額和方式,一般來說,扶助要能保障被扶助方的基本生活,但是也不能給扶助方帶來過大的負擔。(3)此外,還需要說明的是,扶助義務是不考慮在婚姻關系中是否存在過錯的,也就是說,如果對婚姻關系的解除有過錯的一方屬于生活困難的情形,無過錯的一方也有對其進行扶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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