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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分手后如何分割?(附案例)

來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曉靜律師  時間:2021-01-28

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可以隨時依照當事人的意愿而終止關系。同居各方都沒有任何法律保障。正因如此,同居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并不能因為同居而成為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

對于同居之后的財產歸屬,根據《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因此,一般來說,同居期間一方的個人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個人所有,包括個人的工資收入、繼承的財產以及其他個人所得,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而對于雙方共同生產、經營獲得的收入或共同購置的財產,應屬于雙方共有財產。由于同居關系并非法律所認可的共同關系,故雙方共有的財產不應是共同共有,而應認定為按份共有,在解除同居關系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明確雙方各自的份額,在具體分割方式上,一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規(guī)定。“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現實生活中,同居關系可引發(fā)多種爭議,尤以同居關系解除后財產分割糾紛為多。在此,有必要鄭重提示具有相同或相似經歷的人,一定要妥善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同居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購置大宗器物時,最好保留必要的出資證明,在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只有打破日常情感的心理束縛才能在分手時捍衛(wèi)自身的法律權利。

參考案例:

邢×1、馬×1雙方于2009910月份開始同居生活。20101220日,雙方舉辦婚禮慶典并置辦婚慶酒席,同時收取了親友賀禮,但未申請結婚登記。邢×1主張:20111028日,其向北京眾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智公司)交納首付款22.0317萬元,購買了坐落于密云縣×2號樓房,房屋產權登記在馬×1名下;首付款中有2萬元是邢×1支付的定金,16萬元是邢×1用馬×1的郵儲銀行卡刷卡支付的,其中包含邢×1向其父邢×2及鄰居錢×分別借款4.5萬元和5萬元,余款6.5萬元也是用自己的錢事先存入馬×1的銀行卡里。

2012223日,馬×1與郵儲銀行及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合同約定馬×1貸款49萬元,用于購買位于密云縣×2號樓房,借期自2012223日至2032223日。2012319日,眾智公司與馬×1簽訂提前收房協議書,邢×1支付2.596076萬元入住樓房的費用。

邢×1還向法院提交了201242日邢×1與案外人李國峰簽訂的裝修合同一份,裝修款金額為7.8萬元。201349日,馬×1與平安銀行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合同約定:馬×1向平安銀行借款15萬元,用于裝修;借款期限36個月。馬×1提出此15萬元貸款打入其本人在平安銀行的銀行卡上,但是銀行卡由邢×1持有,卡里金額被邢×1取走14.2萬元,邢×1應將剩余裝修款6.4032萬元歸還給馬×1。對此,邢×1認可馬×1的平安銀行卡由自己持有,卡里款項已被自己取走。同時,邢×1提出涉案樓房的裝修款7.8萬元是由自己支付的。為此,邢×1向法院提交了北京京太永盛建材商店出具的收到7.8萬元裝修款的收據。馬×1對邢×1支付7.8萬元裝修款一節(jié)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反證據。截止2014516日,馬×1已將平安銀行的15萬元貸款本息結清。

馬×1提出涉案樓房貸款均為馬×1歸還,并向法院提交了郵儲銀行存折一本(賬號×××、戶名馬×1),以及個人貸款還款單、存折賬戶交易明細,以證明賬戶里邢×1承包經營食堂的收入40余萬元被邢×1ATM機取走。該賬戶明細顯示,自2012329日至20131229日,每月月末自動從賬戶扣款以償還貸款。2014122日,該賬戶打入兩筆款項,合計47萬元。2014123日,該賬戶一次性扣還貸款46.856371萬元,本息均已還清。對此,邢×1提出馬×1的郵儲銀行存折掛卡,存折在馬×1手里,卡在邢×1手里;邢×1承包經營中泰公司食堂的收入都打入卡里,樓房的銀行貸款也是從卡里直接扣除。馬×1認可存折在馬×1手里、卡在邢×1手里,但不認可邢×1歸還了銀行貸款。

邢×1主張在雙方同居期間,其與中泰公司簽訂食堂承包合同。合同約定:邢×1承包中泰公司職工食堂,期限自2011318日至2012118日。承包期間中泰公司每月將食堂餐費打入邢×1提供的賬戶,賬戶名為馬×1。為此,邢×1向法院提交了中泰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以及中泰公司食堂承包合同一份、中國農業(yè)銀行電子銀行交易回單13張,電子銀行交易金額合計為44.0403萬元。馬×1提出二人同居期間,還共同承包經營了太師屯億順城飯店。飯店被邢×1轉讓后,轉讓款10萬元由邢×1收取,其中一半應歸馬×1所有。邢×1認為飯店是自己獨自承包經營,與馬×1無關。雙方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飯店經營成本、利潤情況,馬×1亦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實。

經查,中泰公司打入承包經營款項的銀行卡賬戶與涉案樓房的首付款支付賬戶以及樓房貸款還款賬戶相同。截止2015517日,該賬戶余額為12.55元。雙方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中泰公司食堂的經營成本、利潤情況,雙方亦均未提供其他證據加以證明。后邢×1、馬×1產生矛盾,解除同居關系。20131211日,馬×1與案外人周崇順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馬×1將涉案房屋賣給周崇順,房屋價款86萬元,房屋內的家電、家具、裝修裝飾、其他配套設施設備、物業(yè)費、供暖費、車位費、公共維修基金及其他房屋維護費用合計9萬元。賣房款項均為馬×1收取。馬×1還提出,由于邢×1與他人產生戀情,其主動提出與馬×1分手,并承諾分手后將共同購置的樓房、汽車歸馬×1所有。為此,馬×1提供證人馬×2證言予以證實。邢×1對此不予認可,主張馬×1提交的證據已過舉證期限。馬×1未就此提交其他證據。經查,馬×1所說車輛為20139月購買,登記在案外人馬利春名下。邢×1認為此車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案件不應涉及。馬×1主張雙方在經營太師屯億順城飯店期間,馬×1曾經向案外人趙×借款2萬元,用于資金周轉。為此,馬×1申請證人趙×出庭作證。趙×證實馬×1系其侄子,馬×12013214日向其借款2萬元,沒有借條。邢×1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證人與馬×1有親屬關系,其證言不可信。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1.購買樓房的首付款22.0317萬元是誰出資,樓房貸款是誰歸還;2.太師屯億順城飯店是否為邢×1、馬×1共同經營,飯店轉讓款如何分配;3.中泰公司食堂是否為雙方共同承包經營,經營收入是否應為二人共有;4.涉案樓房出售價款如何分配。根據已查明的事實,雙方購買樓房的首付款22.0317萬元中的16萬元是從馬×1郵儲銀行卡刷卡轉入眾智公司賬戶。因雙方均認可此卡系存折掛卡、折卡分離、存折在馬×1手里、卡在邢×1手里的事實,結合邢×1提交的證人邢×2、錢×的證言以及相關銀行交易明細,再加上法院調取的刷卡存根,能夠形成證據鏈條,證明該16萬元是邢×1個人支付。首付款中另一筆4萬元,也是從邢×1名下的銀行卡刷卡轉入眾智公司賬戶。故應認定首付款中的20萬元是邢×1個人支付。首付款中包含的2萬元定金的交款日期為20111015日,眾智公司出具的收據上在交款人一欄記載為馬×1,在邢×1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是自己交納的情況下,應視為馬×1支付。關于樓房銀行貸款,結合還款賬戶折、卡分離,邢×1持卡的事實,自2012329日至20131229日共計22筆貸款扣款的資金來源多為卡現存,故8.005916萬元應認定為邢×1支付。鑒于馬×1與案外人簽訂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時間為20131211日,同時該還款賬戶在2014122日打入47萬元,又在2014123日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46.856371萬元的事實,此筆款項視為馬×1以售房款歸還的銀行貸款更為合理。對于2012319日,自邢×1郵儲銀行卡刷卡轉入眾智公司賬戶的2.596076萬元,結合法院調取的刷卡存根及向眾智公司了解的情況,為馬×1支付的樓房入住費用。關于涉案樓房的出售價款,依照邢×1提交的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房屋價款為86萬元,房屋內的家電、家具、裝修裝飾及他配套設施設備等費用共9萬元,兩項價款合計95萬元。此兩項價款不應割裂,而應視為出售樓房的總價款。馬×1提出雙方同居期間共同經營太師屯億順城飯店的轉讓款10萬元的一半應歸其所有,因邢×1不予認可,加之經營投入、成本、利潤、轉讓款情況不明,馬×1亦未提交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故法院不予支持。對于馬×1提出雙方同居期間共同承包中泰公司食堂的利潤44.0403萬元的一半應歸馬×1所有的主張,因雙方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經營投入、成本、利潤情況,且雙方未提供其他證據加以證明,故法院亦不予支持。馬×1為裝修樓房向平安銀行貸款15萬元,現已由馬×1還清本息。此款雖由邢×1取出,亦應視為馬×1對于購置樓房的資金投入,并且已包含了邢×1主張支付的裝修款7.8萬元。對于馬×1主張其為共同經營太師屯億順城飯店向案外人借款2萬元一節(jié),因邢×1不予認可、且證人與馬×1存在親屬關系、沒有借據,故法院不予采信。至于馬×1提出邢×1與他人產生戀情導致雙方分手,邢×1口頭答應把樓房、汽車歸馬×1所有,因邢×1予以否認、馬×1不能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實,法院亦不予采信。馬×1提到雙方同居期間購買的汽車,因登記在案外人名下,與案件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案件不予涉及。綜上所述,涉案樓房出售的價款95萬元為雙方一般共同財產,應按雙方實際投入資金的比例予以分割。

據此,原審法院于20157月判決:馬×1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邢×1同居期間共同房產價款三十萬九千四百八十六元。

  二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根據本案已經查明的事實,上訴人馬×1認為原審法院分割房屋價款有誤,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所述意見,故對于馬×1不同意支付邢×1房屋價款的請求,二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馬×1提出分割食堂收入所得,因本案目前證據未能反映出食堂收入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均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于馬×1該項請求,二審法院亦不予支持。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對此案認定事實清楚,程序適當,處理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自北大法寶: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終字第1096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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