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與丈夫錢某于2010年相識。結婚前,錢某向鄭某借款6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2014年年底,兩人登記結婚?;楹箅p方爭吵不斷,目前已分居一年多?;楹箦X某一直沒有償還欠款,鄭某曾經多次向其索要,但錢某認為既然兩個人已經結婚了,債務就不存在了,因此不同意還錢,兩人遂產生了糾紛。
夫妻之間在結婚之前也有可能產生借貸關系,那么這種借貸關系在結婚之后會如何演變,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否會有影響,這是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榍耙环较蛄硪环浇杩?,盡管此時雙方可能存在情侶關系,但是依舊適用民事法律行為相關規(guī)定,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屆滿(一般是2年)之日內沒有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應視為債權人放棄主張債務人償還的權利?;榍胺蚱抟环较蛄硪环浇杩睿x婚時另一方能否要求償還也要根據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來確定。如果時效期滿,婚姻關系中債權一方則不能以訴訟方式向債務一方主張權利;如果雙方解除婚姻關系時,債權一方向債務一方主張權利未過訴訟時效,債權一方可以向債務一方主張權利,債務一方必須償還,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雙方的婚姻關系而消亡。但是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主要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且有證據證明的,這個債務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債務方無須向債權方償還該債務。
上述案例中,鄭某與丈夫錢某經過了戀愛結婚又分居的變故,但他們之間的借貸關系發(fā)生在結婚之前,該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為婚前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法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并不因為存在婚姻關系以及該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鄭某與錢某在婚后也沒有對雙方的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如果錢某沒有證據證明他將這60萬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這60萬元的債權仍然是鄭某的婚前個人財產。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鄭某可以以借條為憑證向丈夫錢某索要借款,該合法債務應當由錢某以其個人財產依法償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