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起訴離婚,被告下落不明,或經法院傳票傳喚拒不出庭應訴,亦不答辯;或干脆連法院傳票亦不接收,此時應當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如果本人能表達意志,沒有特殊情況,沒有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原則上應該出庭應訴。但是在審判實踐中,一方起訴離婚,另 一方拒不出庭或下落不明,這樣的案件還是比較多見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薄睹袷略V訟法》第130條規(guī)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睹袷略V訟法》第84條規(guī)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雖然依照法律,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對缺席判決還是比較慎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曾專門出臺法律適用問答來指導基層法院的工作:“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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