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與張某由于感情破裂,于2001年離婚,婚生子孫甲(9歲)隨母親張某生活,孫某一次性支付孫甲的生活費、教育費5500元。離婚后,孫某從事個體工商經(jīng)營活動,常常東奔西走;張某則再婚,孫甲隨母親張某和繼父劉某生活相處融洽。2003年4月,張某將孫甲的姓氏改為劉姓。孫某對張某更改孫甲姓氏的做法非常不滿意,為此雙方多次發(fā)生爭執(zhí)。孫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定將孫甲的姓氏恢復為原姓。
對于子女姓氏,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子女姓氏一旦確定,就不能輕易改變。未成年人在變更姓名時,必須得到監(jiān)護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在子女姓名的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有些人認為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隨意更改子女原來的姓氏,因為《婚姻法》規(guī)定子女既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其實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的姓名是經(jīng)父母雙方同意的,所以無論何種情況(包括離婚后)任何一方變更子女姓名時,都要征得對方的同意。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是父母雙方的合意,離婚后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實質(zhì)上是單方對原共同合意的違反,構成了對對方監(jiān)護權的侵犯。成年人自己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民法通則規(guī)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果子女已經(jīng)成年,父母一方如若決定更改子女的姓氏,還需要子女本人的同意。
上述案例中,孫某有權要求張某將兒子姓氏改回原姓氏。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張某要提供雙方離婚時兒子的原姓氏以及張某擅自更改兒子姓氏的證據(jù),其要求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